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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标准合同书(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07-19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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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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